2025年7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简讯将《解释》的部分关键内容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关联实体交替或同时用工,权利义务需明确约定
实践中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交替工作或兼职并不少见。例如,由于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调整或者经营需要,某员工被从一家企业暂时借调或者完全转移到另外一家关联企业;某员工在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担任职务,例如某员工兼任两家关联公司的总经理。
依据《解释》,员工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方无有关约定,员工可请求关联企业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
为保证清楚的法律关系、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和成本,根据个案中的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可考虑与员工和关联企业达成相应的三方协议。如果是短期借调或同时兼职,可考虑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在借调或兼职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原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保持存续,用人单位继续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同时关联企业仅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借调或兼职津贴。三方协议还应明确员工在借调或兼职期间的工作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员工在借调或兼职期间需要同时遵守用人单位和关联企业的规定和纪律等。如果员工将被从原用人单位完全转移到一家关联企业,可考虑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原有劳动关系的解除和新劳动关系的建立,约定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是否被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所承认等事项。
劳资间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补助等形式向员工发放社会保险费达成约定仍屡见不鲜。《解释》现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或者员工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因违法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照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要求员工返还双方约定的已支付给员工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
鉴于住房公积金也是法定强制缴纳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应该也适用于劳资双方关于不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约定。这些约定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
过度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可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不存在个别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通过不断地延长首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规避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随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现明确规定,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可被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资双方可适当地延长首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即累计不超过一年,这并不会被视为已经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可能会把临到期前的延期视为规避行为,而认定签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欲有效延长首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仅应长度适中还需尽早为之。
不履行服务期无特殊待遇
实践中,为留住人才,除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外,用人单位常与员工约定一定的服务期并提供相应的特殊待遇(签约奖、搬家费、留任奖等)。员工如果违反该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相应地索赔,对此法律过去并无明文规定。
《解释》现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员工提供特殊待遇后,除个别法定的员工可以立即解约的理由外,如果员工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员工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需合法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最长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释》现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未知悉、未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与其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除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外,用人单位也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需要与员工所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出合理比例部分的无效。员工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合理的)违约金。